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

组 长:
陈润生 党委书记、董事长
副组长:
李卫国 党委副书记、纪委书记
成 员:
韩建国 党委副书记、副总经理
尹松鹤 党委委员、副总经理
肖 波 党委委员、总会计师
李茂华 副总经理
房成义 总法律顾问

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主 任:李卫国(兼)
副主任:李 刚(兼)

  领导小组办公室,负责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,组织协调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;根据领导小组安排,督促、检查、指导、考核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。

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

组 长:陈润生
副组长:李卫国
成 员:韩建国  尹松鹤

肖 波  房成义  郭 建

李茂华  王 力

罗 新

 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面落实,健全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责任制,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,分管领导具体抓,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抓,谁主管谁负责。强化"三重一大"的管理和监督;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机制;开展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防控专项工作;完善内部监督机制,落实防范措施等。

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主 任:李 刚(兼)
成 员:李 虹 韩芳哲 李志韬

 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集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、组织协调等工作;加强与上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;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;具体落实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防控专项工作;把全集团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向前推进。

党内法规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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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纪行为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若干问题的解释

来源: 时间:2015-03-30

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纪行为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若干问题的解释 

(2009年7月24日) 

 

  为规范财政秩序,严肃财经纪律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惩处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纪行为,确保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,现对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纪行为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

  一、本解释所称“小金库”,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。

  二、党和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“小金库”行为的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(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),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。

  三、有设立“小金库”行为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四、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吃喝、旅游、送礼、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五、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六、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、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七、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八、以单位名义将“小金库”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九、有设立“小金库”或者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行为,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十、对在治理“小金库”工作中有弄虚作假、压案不查、对抗检查、拒不纠正、销毁证据、突击花钱、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,从重处理。

  对在治理“小金库”工作中不负责任,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,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
  十一、有设立“小金库”或者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行为,情节较轻,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,可以免予处分。

  有设立“小金库”或者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行为,情节较重,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,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。

  有设立“小金库”或者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行为,情节严重,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,可以从轻处分。

  十二、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入开展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的意见》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“小金库”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,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