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
陈润生 党委书记、董事长
副组长:
李卫国 党委副书记、纪委书记
成 员:
韩建国 党委副书记、副总经理
尹松鹤 党委委员、副总经理
肖 波 党委委员、总会计师
李茂华 副总经理
房成义 总法律顾问
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副主任:李 刚(兼)
领导小组办公室,负责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,组织协调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;根据领导小组安排,督促、检查、指导、考核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。
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
副组长:李卫国
成 员:韩建国 尹松鹤
肖 波 房成义 郭 建
李茂华 王 力
罗 新
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面落实,健全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责任制,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,分管领导具体抓,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抓,谁主管谁负责。强化"三重一大"的管理和监督;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机制;开展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防控专项工作;完善内部监督机制,落实防范措施等。
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成 员:李 虹 韩芳哲 李志韬
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集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、组织协调等工作;加强与上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;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;具体落实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防控专项工作;把全集团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向前推进。
拒绝公款送礼
[返回上级]中央印发文件规范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
日前,经中共中央批准,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,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,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,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,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,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。
《意见》规定,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(离)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(任职)。对辞去公职或者退(离)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(任职)必须从严掌握、从严把关,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(任职)的,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。辞去公职或者退(离)休后三年内,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(任职),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。
《意见》明确,辞去公职或者退(离)休后三年内,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(任职)的,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,由拟兼职(任职)企业出具兼职(任职)理由说明材料,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(人事)部门同意后,方可兼职(任职)。辞去公职或者退(离)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(任职)的,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,由拟兼职(任职)企业出具兼职(任职)理由说明材料,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(人事)部门备案。
《意见》提出,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,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报酬,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;兼职不得超过1个;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,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,连任不超过两届;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。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,应当及时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,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,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。不得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(离)休;在企业办理退(离)休手续后,也不得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。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“两头占”,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,又在企业领取报酬。
《意见》强调,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期间的管理。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(任职)的党政领导干部,要严格遵纪守法,廉洁自律,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。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、是否取酬、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,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。
《意见》要求,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(任职)进行清理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《意见》规定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,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。清理工作完成后,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(任职)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,一经查实,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《意见》同时要求,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《意见》精神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,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的规范管理。(记者 盛若蔚)